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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無形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擁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能持續發揮作用并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無形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根據委托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無形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四條 涉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水域使用權等的評估另行規范。 第五條 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自覺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獨立進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拒絕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干預,不得直接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八條 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具備無形資產評估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無形資產評估業務。 執行某項特定業務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時,應當采取彌補措施,包括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等。 第九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中的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在對持續經營前提下的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時,無形資產作為企業資產組成部分的價值可能有別于作為單項資產的價值,其價值取決于它對企業價值的貢獻程度。 第十條 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收集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并進行核查驗證、分析整理。 第十一條 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 第三章 評估對象 第十二條 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明確評估對象,關注評估對象的權利狀況及法律、經濟、技術等具體特征。 第十三條 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具體經濟行為,謹慎區分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單項無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組合。 第十四條 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銷售網絡、客戶關系、特許經營權、合同權益、域名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第十五條 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與評估目的,對無形資產進行合理的分離或者合并,恰當進行單項無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組合的評估。 第十六條 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通常關注評估對象的產權因素、獲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場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護、風險因素等相關因素。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七條 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評估對象、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評估范圍、價值類型和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 第十八條 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通常關注以下事項: (一)無形資產權利的法律文件、權屬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證明資料; (二)無形資產持續的可辨識經濟利益; (三)無形資產的性質和特點,歷史取得和目前的使用狀況; (四)無形資產的剩余經濟壽命和法定壽命,無形資產的保護措施; (五)無形資產實施的地域范圍、領域范圍與獲利方式; (六)無形資產以往的交易、質押、出資情況; (七)無形資產實施過程中所受到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限制; (八)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信息; (九)宏觀經濟環境; (十)行業狀況及發展前景; (十一)企業狀況及發展前景; (十二)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無形資產與其他資產共同發揮作用時,應當分析這些資產對無形資產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條 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通常關注宏觀經濟政策、行業政策、經營條件、生產能力、市場狀況等各項因素對無形資產效能發揮的制約,關注其對無形資產價值產生的影響。 第五章 評估方法 第二十一條 確定無形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情況,分析上述三種基本方法的適用性,選擇評估方法。 第二十二條 采用收益法評估無形資產時應當: (一)在獲取無形資產相關信息的基礎上,根據該無形資產或者類似無形資產的歷史實施情況及未來應用前景,結合無形資產實施或者擬實施企業經營狀況,重點分析無形資產經濟收益的可預測性,考慮收益法的適用性; (二)估算無形資產帶來的預期收益,區分評估對象無形資產和其他無形資產與其他資產所獲得的收益,分析與之有關的預期變動、收益期限,與收益有關的成本費用、配套資產、現金流量、風險因素; (三)保持預期收益口徑與折現率口徑一致; (四)根據無形資產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因素及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估算折現率; (五)綜合分析無形資產的剩余經濟壽命、法定壽命及其他相關因素,確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三條 采用市場法評估無形資產時應當: (一)考慮該無形資產或者類似無形資產是否存在活躍的市場,考慮市場法的適用性; (二)收集類似無形資產交易案例的市場交易價格、交易時間及交易條件等交易信息; (三)選擇具有比較基礎的可比無形資產交易案例; (四)收集評估對象近期的交易信息; (五)對可比交易案例和評估對象近期交易信息進行必要調整。 第二十四條 采用成本法評估無形資產時應當: (一)根據無形資產形成的全部投入,考慮無形資產價值與成本的相關程度,考慮成本法的適用性; (二)確定無形資產的重置成本,無形資產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潤和相關稅費; (三)確定無形資產貶值。 第二十五條 對同一無形資產采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應當對所獲得的各種測算結果進行分析,形成評估結論。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六條 無論單獨出具無形資產評估報告,還是將無形資產評估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組成部分,都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能夠正確理解評估結論。 第二十七條 無形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無形資產的性質、權利狀況及限制條件; (二)無形資產實施的地域限制、領域限制及法律法規限制條件; (三)與無形資產相關的宏觀經濟和行業的前景; (四)無形資產的歷史、現實狀況與發展前景; (五)評估依據的信息來源;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條 無形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有關評估方法的下列內容: (一)評估方法的選擇及其理由; (二)各重要參數的來源、分析、比較與測算過程; (三)對測算結果進行分析,形成評估結論的過程; (四)評估結論成立的假設前提和限制條件。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2008年11月28日發布的《關于印發〈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和〈專利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評協〔2008〕217號)中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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