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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估值核算工作小組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予以發布。 采用《指引》對流通受限股票進行估值的基金管理人和相關基金托管人,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指引》的實施工作。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確定估值標準切換時點,并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業務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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